一、質量管理條件
1.須具備并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維修和行業和標準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準。
2.須具備所維護、小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
3.應具備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4.應具有并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維修制度等。
二、安全生產條件
1.企業應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裝操作規程。
2.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爛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元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三、環境保護條件
1.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須符合國家用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準。
2.應積極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采取合適的處理措施,使之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四、流動資金條件
流動資金應不少于是10萬元。
五、中外合資(合作)維修企業和特約維修中心(站)條件
1.中外合資(合作)的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除應具備合資(合作)維修企業特定條件處、外,還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條件。
2.特約維修中心(站)進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生產范圍內的維護和小修作業時,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條件。
六、承擔救援維修條件
企業承擔車輛救援維修業務,還應配備牽引車輛或救援維修工程車和通訊工具。